不同司法程序阶段中,财产保全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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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阶段的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前,对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采取的保全措施。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首先,依据该条之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必须符合“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的规定。而“情况紧急”的情形,则是法院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重要判断依据。因此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时,要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尤其涉及“情况紧急”的证据材料,如银行账户已经有转移的痕迹、房产准备私下过户给第三方的证据。
其次,需要明确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如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其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均可以成为诉前保全的管辖法院。
再次,申请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必须提供等额担保,否则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最后,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应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申请人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前保全,具有及时、高效等特点,但因案件尚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因此法院对其总是采取保守与谨慎的态度。因此,这要求利害关系人在申请诉前保全时,要严格的依据规定有针对性准备相应证据材料并积极的与法官进行沟通陈述“情况紧急”等事由以期增加保全成功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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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阶段的财产保全
诉中财产保全指的是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首先,当事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应向案件审理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其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规定》第五条】。
再次,诉中财产保全除依当事人申请之外,法院在必要时候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最后,申请保全,需要当事人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并在保全期间与法官积极沟通以及密切关注案件进展。
诉中阶段的财产保全发生在一审过程中,依据上文论述操作即可。但尤为需要注意的是一审判决上诉后进入二审阶段之前申请财产保全如何操作。
当事人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之规定进行申请即可。
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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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执行前财产保全
对于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笔者已在上文进行了简要论述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大。但是对于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能否申请保全?如果可以,应向哪个法院申请?
答案是肯定的。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之规定可以提起财产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判决生效后执行前保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判决生效后执行前申请保全的申请时间必须要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因为一旦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或者财产线索用以强制执行了。
2. 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要申请强制执行,否则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 判决生效后执行前申请保全的管辖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进行确定-即依据执行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确定。
4. 判决生效后执行前申请保全,因判决已发生效力,因此不需要提供担保。
5. 该阶段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书面申请,具体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规定》第一条“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司法程序不同阶段的保全,对于案件取得生效判决后的至关重要。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笔者通过梳理诉前、诉中、判决文书生效后执行前三个阶段财产保全,为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简要的指引,以与读者进行交流。
司法程序不同阶段财产保全操作指引 | ||||
序号 | 内容 | 诉前保全 | 诉中保全 | 执行前保全 |
1 | 提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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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 | 依申请或依职权 | 依申请 |
2 | 申请事由
|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 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 |
3 | 管辖法院 |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 | 案件审理法院 | 执行法院(一审法院或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 |
4 | 是否担保 | 应当提供等额担保 | 法院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不超过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价值的30%) | 不需提供担保 |
5 | 法院处理 | 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五日内作出裁定;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作出裁定 |
6 | 法院执行 | 立案机构作出裁定,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 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 执行法院实施 |
7 | 后续处理 |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应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 | 执行法官将情况反馈给审判法官。 | 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需要申请执行 |
作者简介:
韩锦超,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恒都(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领域为商事诉讼和商事执行,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微信号:15853110612。